2月12日零时起医学观察人士若在自我健康管理首7天期间离境 须得到目的地当局许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为配合内地疫情防控措施,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2 月12日零时起,在本澳完成医学观察并在接受自我健康管理首7天期间离境,须得到目的地当局的许可。因此,有关人士不可经机场或码头前往内地,经陆路离境时,将会交给珠海口岸当局,以便其接受内地防疫部门的措施。因香港没有相应要求,前往香港的人士则不受新措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