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早9时起曾到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人士须接受14天医学观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河北省的最新疫情发展,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6日早上9时起,所有在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内地以下地方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