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早6时起曾到辽宁省沈阳市的人士须接受14天医学观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辽宁省的最新疫情发展,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5日早上6时起,所有在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辽宁省沈阳市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内地以下地方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