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表示,根据72/2020、73/2020及80/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而限制入境的人士,如果希望申请有关豁免限制,可以由本人或代理人或雇主,申请资格如下:
1. 无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非澳门居民(外国人),或者14天内曾到过外国的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1 证明其进入澳门符合澳门特区的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紧急救援,以及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常运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况。
2. 无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非澳门居民(外国人),拟由中国内地进入澳门者,若在入境前已在内地逗留连续超过14天,尚可以以下理由申请入境:
2.1 澳门居民的配偶或子女;
2.2 已取得外地雇员逗留许可或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的人士,以及其已取得或有条件取得逗留许可的随行家属;
2.3 已取得居留许可的人士;
2.4 巳获澳门高等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
2.5 来澳参与重要商务、学术或专业活动的人士。
成功申请获豁免入境限制者,仍须遵守本澳的其他入境防疫措施。批准与否,新型冠状病毒应变协调中心具有最终决定权。
必须递交文件包括:
A. 向卫生局局长作出的申请函件,当中说明申请的理由,并附上受益人的个人识别资料和证件副本文件。
B. 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应提供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入境澳门使用的身份证件及外地雇员认别证。申请人为法人时,申请函应使用机构的信函。
C. 由中国内地到澳门者,须提交已在内地停留的证明。
有关申请即日起接受办理,费用为免费。当局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拒绝、批准或需补充资料的回覆,申请地点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宋玉生广场获多利中心7楼)。申请可以透过电邮、邮递或亲临作出。有关行政长官批示将在12月1日零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