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对两宗家暴案作出一审裁判。
第一宗案件(合议庭普通刑事案第CR5-19-0007-PCC号),嫌犯与被害人为前配偶之间的关系。嫌犯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经常、多次及重复地向被害人作出恐吓的行为及说话,并以粗言秽语侮辱被害人,及对被害人施以身体上的袭击,使被害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胁及精神虐待。基于此,嫌犯被起诉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为触犯了第2/2016号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第18条第2款配合第3款(2)项及同一法律第4条第2款(4)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家庭暴力罪」以及处以三项附加刑。
经庭审后,初级法院裁定如下:
第二宗案件(合议庭普通刑事案第CR5-19-0001-PCC号),嫌犯与被害人为夫妻关系,事发时(2018年7月12日),嫌犯和被害人发生争吵,其后,嫌犯将滚油泼出被害人头部及上半身,继而再将通渠化塞水泼出正在痛苦挣扎的被害人头部及上半身。基于此,嫌犯被控诉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为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138条b)项,结合第140条第1款及第2款,以及第129条第2款b)项及f)项所规定及处罚的「加重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
经庭审后,裁定如下:
参阅初级法院第CR5-19-0007-PCC号案及第CR5-19-0001-PCC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