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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从业者须向客户提供清晰的不动产资讯

房屋局
2017-01-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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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本澳近期有多个新建成楼宇或楼花开售,房屋局提醒房地产中介人有责任以清楚及客观的方式,向客户提供代理不动产的资讯,包括楼宇的业权状况、价格及付款条件等,倘客户购买楼花,房地产中介人亦应向客户提供土地批给租赁资料,并提醒购买楼花之风险。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自生效以来,房屋局持续透过巡查方式对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进行监察,并透过不同的渠道作广泛宣传,以加强房地产中介从业者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从而提高其守法意识。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之规定,房地产中介人有义务从与其订立合同的客户取得关于不动产的资讯,尤其不动产的法律状况、特征、价格及付款条件,并将该等资讯以清楚、客观及适当的方式提供予其他客户及利害关系人。

同时,房地产中介人亦有责任向客户及利害关系人提供不动产的资料,如:业权状况、责任或负担、实用面积及建筑面积、楼龄、落成年份、用途、土地的性质、使用年期,以及业主声明。此外,倘房地产中介人销售楼花时,应向客户提供土地批给租赁内容,包括临时批给、确定批给或土地批租期等资料。

倘市民发现房地产中介人或房地产经纪涉嫌存有违反《房地产中介业务法》之情况,可亲临房屋局离岛办事处(澳门氹仔湛江街66-68号湖畔大厦1楼D)或致电房地产中介业务查询热线(2850 0390)作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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