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提醒所得补充税纳税人,征税凭单上所载之缴纳月份为11月的第二期所得补充税,缴纳期限至11月30日(星期一)止,若于11月份内不缴纳,将加征过期利息及欠缴税款百分之三。为免增加轮候时间或因逾期缴纳而附加之过期利息和罚款,财政局呼吁倘仍未缴纳上述所得补充税之纳税人,请尽快利用财政局提供的缴税方式缴纳所得补充税,亦可于办公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或位于南湾财政局大楼、龙成大厦、氹仔接待中心及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收纳处缴交。
收纳处办公时间:
1) 财政局大楼、龙成大厦及
氹仔接待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四(9:00至18:00)
星期五(9:00至17:45)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至17:45)
税务咨询中心电话:2833 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