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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定期巡查全澳药房并设检举机制 过去3年共7宗药房涉无医生处方下卖处方药物

卫生局
2015-10-12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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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关注药房无医生处方下卖处方药物的情况,强调药房必须凭医生处方售卖处方药物,而卫生局药物事务厅设有稽查机制,对全澳药房进行突击稽查,当中包括药房对处方药物的销售管理及即场检查药房药物的标签,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即场提醒及教育业界注意处方药物的管理。据资料显示,过去3年卫生局分别共巡查药房699次(2013年)、728次(2014年)及719次(2015年);有关药房涉及无医生处方下售卖处方药物的个案,2013年有1宗、2014有3宗,而2015年第一至三季则有3宗,卫生局已依法对相关个案提起处罚程序。

根据澳门药物业活动法规的规定,处方药物必须经医生明确诊断后凭处方领取,药物的外包装须印有“医生处方 P.M.O”标签,药房必须凭医生处方才可向巿民供应有关药物。而根据第58/90/M号法令,倘若药房违反这项规定,可被罚款澳门币2,000元至12,000元。

同时,为加强监管的力度,卫生局亦设有面向市民的检举机制,以发挥市民对药房的有效监督。在规范药房售卖药物的行为上,卫生局一方面强调业界自律、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参考国际药政管理的经验,在修订现行药物监管法律时拟加重罚则,以收阻吓作用。

另外,卫生局亦会持续向市民宣传安全用药及药事法规,藉以提高市民用药安全及检举药房违法活动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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