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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业务的清洁及保安雇员的最低工资》法律出台

劳工事务局
2015-07-1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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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5号法律《物业管理业务的清洁及保安雇员的最低工资》已于今日(13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公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上述法律的适用对象为物业管理业务中的清洁及保安雇员。以下的劳动关系属该法律的适用范围:

一、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如物业管理公司、清洁公司),为向他人提供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产的清洁及保安服务,而与相关工种雇员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房地产所有人(如业主、业主会),为对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产的共同部分进行清洁及保安工作,而与相关工种雇员建立的劳动关系。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该法律订明只要从事使用清洁设备、工具或清洁剂进行打扫、清洗或同类工作,又或从事看管、保护动产及不动产的工作和看守并管制个人在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产进出、逗留及通行的工作,均视为从事清洁或保安工作。

按照该法律的规定,雇主须向从事上述清洁及保安工种的雇员支付最低工资,金额分别为:按小时计算报酬的雇员,每小时澳门币30元;按日计算报酬的雇员,每日澳门币240元;按月计算报酬的雇员,每月澳门币6,240元。此外,最低工资并不包括超时工作报酬、双粮或其他同类性质的报酬。

倘雇主没有按该法律的规定向相关雇员支付法定最低工资,即属违法,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名雇员,雇主可被科处澳门币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金。

如对上述法律有任何查询,欢迎致电2871 7810、电邮:dsalinfo@dsal.gov.mo,或亲临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279号先进广场劳工事务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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