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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持续加强经济房屋居住状况巡查工作

房屋局
2015-02-10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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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公共房屋资源的合理运用,房屋局持续开展经济房屋的巡查工作,于去年巡查了700个经屋单位,而日前亦进行了青葱大厦经济房屋的居住状况调查,对296个单位进行了家访调查,加强打击公屋的违规情况。

根据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之规定,经济房屋单位仅用于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团自住。为了防止经屋业主将单位作非居住或非自住用途,房屋局于去年分别对新建的湖畔大厦、居雅大厦,及业兴大厦经济房屋进行居住状况调查,期间,共对693个经屋单位进行家访,发现其中6个经屋单位之预约买受人涉嫌将单位用作非自住用途,并已对其中2个单位的预约买受人发出处罚通知。

为持续加强经济房屋的监管工作,房屋局亦于2月3日进行了青葱大厦经济房屋的居住状况巡查,对296个经屋单位进行了家访调查,期间,共有12个经屋单位之预约买受人涉嫌将单位作非自住用途,将作后续调查跟进。

根据《经济房屋法》规定,若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将经济房屋单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整个单位让与他人居住之情况属实,除可被科处罚款外,最高处罚亦可被解除买卖预约合同。

房屋局重申,经济房屋的目的,旨在协助处于特定收入水平的澳门居民解决住房问题,为了合理运用公共资源,房屋局将持续到各新建的经济房屋作居住状况的巡查监管,并呼吁知情者透过电邮(info@ihm.gov.mo),邮寄或亲临青洲沙梨头北巷102号,或致电房屋局热线电话2859 4875对违规情况作出举报,一旦发现,必定严肃处理并对违规个案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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