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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之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期将结束

房屋局
2014-10-2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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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4号法律修改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颁布后,房屋局至今收到32宗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之申请,申请截止期限为10月31日,房屋局呼吁有意申请者及早办理手续。

上述法律通过后容许以类似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人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其商业营业场所亦可设于作居住、住宅或工业用途的不动产的地面层内,但仅以在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公布之日(2012年11月12日)已在该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为限,经申请并审批后可获发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该临时准照的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到期失效,不得续期。

截至10月15日,房屋局累计收到已递交之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共32宗,当中已获批准个案有21宗,处理中个案有9宗,有2宗个案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获批准。另申请人如已接获补交文件通知应及早补交文件,因为须交齐各项文件,经审核后才可获发给临时准照。

该临时准照申请期限至10月31日,房屋局呼吁有意申请者须留意截止日期将至,尽快递交申请表。房屋局网页已上载申请所需文件之资料及填写表格之范本供参考,申请人须前往位于俾利喇街134号望贤楼地下之房地产中介业务办事处办理有关申请。

自《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生效后,房屋局一直持续监察房地产中介活动,倘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有违规将依法检控其行政违法行为,以贯彻《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执行。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是规范准入及从事涉及位于澳门不动产的房地产中介业务。对于涉及位于澳门以外不动产的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属于《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范范围。为此,市民在购买澳门以外之不动产时要加倍小心,由于各地有不同之法律和规管方式,故应先清楚了解不动产所在地有关购买、出售或租赁之相关法例及规管等资料,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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