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9月11日起展开60日公众咨询
房屋局
2014-09-0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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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对《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咨询文本的意见,特区政府将于9月11日至11月9日展开为期60日的公众咨询。房屋局期望各界人士积极发表意见,共同为促进分层建筑物管理市场的适度持续发展,逐步完善楼宇管理事务出谋献策。

随着本澳经济及房地产市场的急速发展,以分层所有权制度兴建的楼宇数目不断增加,高层楼宇的管理亦基本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同时,经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专门法律制度,房屋局于2008年进行了《从事楼宇管理业务及管理服务人员职业的法律制度》的咨询,收集社会意见,并于翌年咨询业界及相关团体的意见。

企业及技术主管准照

考虑有关咨询距今已有一段时间,社会及行业状况已发生很大的改变,同时,修订《分层楼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草案亦将进入立法阶段,有见及此,《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咨询文本建议,建立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及其技术主管的发牌制度。法律生效后,任何人士欲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或任职技术主管,必须持有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公司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准照或技术主管准照。草案并规范了发给及续发准照的要件。

企业及技术主管义务

咨询文本建议,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的义务主要包括:(1)依法召开分层建筑物的首次会议;(2)当任一分层建筑物所有人提出要求时,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关于分层建筑物的文件让其查阅;(3)保存并持续更新其所订立的一切分层建筑物管理合同的檔案;(4)确保楼宇的管理处于持续的状态;(5)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交账目和收支预算;(6)执行保养楼宇的所需行为;(7)接受主管实体的监督;(8) 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业务时,确保有技术主管的参与。

而技术主管的主要义务则建议,协助其所属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履行从事业务时的义务;如其从业要件的遵守情况有变更,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其所属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

企业分组及公司资本

此外,为保证属公司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可以正常营运,咨询文本亦建议参考邻近地区以及本澳的相关制度,对属公司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的公司资本作出一定限制,并按照公司资本等其他条件及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的规模大小分为三组:

A组企业,所管理的单位五千个或以上,此组别的公司资本金额不得少于澳门币三百万元;

B组企业,所管理的单位多于一千二百个少于五千个,此组别的公司资本金额不得少于澳门币一百万元;

C组企业,所管理的单位一千二百个或以下,此组别的公司资本金额不得少于澳门币三十万元。

同时,上述公司亦须提供担保。相关企业在提供服务前,应与客户订立分层建筑物管理合同。若相关企业因不履行其管理义务而被注销准照,将导致丧失全部已提供的担保。咨询文本已建议对违规企业或技术主管,科处不同的处罚,例如罚款、禁止执行业务、中止执行业务的准照。

过渡性安排方面

在过渡性安排方面,咨询文本亦建议,对在法律生效前以类似于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从业的实体或以技术主管的身份从业的人士,在过渡期内应向主管实体申请领取三年期的临时准照,以便在过渡期间,上指的管理企业可豁免相应公司资本、技术主管、担保、民事责任保险及其他要件。在过渡期或临时准照有效期届满后,所有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业务的企业及技术主管均须持有相应的准照,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将于9月11日至11月9日展开为期60日的公众咨询,期间将会透过公众咨询会,及业界、社团专场咨询会,广泛收集市民、社会及专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并举行展板巡回展示等。中、葡文咨询文本可于房屋局索取,或于房屋局网页下载(http://www.ihm.gov.mo)。

欢迎广大市民、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于咨询期内透过邮寄(澳门青洲沙梨头北巷102号房屋局)、传真(2830 5909)、电邮(info@ihm.gov.mo)、网页(www.ihm.gov.mo)提供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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