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澳进行放飞活动的注意事项
民航局
2014-09-0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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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考虑到有部份本澳居民可能不了解在本澳进行放飞活动需提交申请,故欲透过本新闻稿让公众了解一些需知事项。

根据经第295/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33/95/M号训令第六条,以及第46/2013号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第IX章第67条,本澳居民或团体如要在本澳范围内进行放飞活动,必须获得民航局的书面批准。放飞活动包括有组织放飞大量气球、受牵引的汽球或风筝、热汽球、孔明灯、重量超过7公斤的模型飞机或无人驾驶飞机、又或安装或操作任何户外雷射灯或探射灯、以及进行飞行表演等等。

民航局指出,上文所指的模型飞机或无人驾驶飞机,倘其重量不超过7公斤的话,不受上述训令和「澳门空中航行规章」所规范,上述活动不需向民航局提出申请,但民航局强调相关活动可能受其他权限实体所规管,故此提醒本澳居民必须清楚了解其他倘有的必要申请程序。

另外,根据11月7日第52/94/M号训令第四条i项的规定(禁止在无航空当局之许可下进行任何肯定会影响航空安全或民用航空辅助设施效率之工程及活动),本澳居民如欲进行上述之模型飞机或无人驾驶飞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模型飞机不可在位于港澳码头直升机场、澳门国际机场和路环直升机维修库500米范围以内之上空进行。

2. 模型飞机不可在友谊大桥之上空进行。

3. 模型飞机飞行高度不高于附近建筑物之本身高度。

4. 起飞和着陆地点应与公众分隔。

5. 模型飞机操作员必须在现场,并确保模型飞机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维持在其视线范围内。

6. 整个飞行过程须与公众及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

7. 当雷暴警告、大雨预警及强烈季候风信号生效时,不得放飞模型飞机。

市民或团体可透过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把详细资料提交予民航局,又或亲临民航局提交资料。申请费用全免,完成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天。

民航局强调,颁布法例的原意或精神,并不是要制定任何扰民的规则,而是为了确保航空安全。自澳门国际机场于90年代启用以来,航空运输已逐渐成为本澳居民外游的重要途径之一,特区政府必须为航空业建立一个净空环境,才能确保行业的安全运作,这样市民的居住和出行的安全才能获得保障。

市民可浏览民航局网站了解上述法例的详情,http://www.aacm.gov.mo/chinese/law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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