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持中国护照旅客假借过境实为逗留本澳,而根本没有前往目的地的情况,治安警察局决定由2014年07月01日起,再次调整有关规管措施。
对于持中国护照过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客,首次入境时给予的逗留许可,将由七天缩短至五天;若违反过境规定没有前往目的地,而且于六十天(现为三十天)内第二次入境,获给予之逗留许可则会由两天缩短至一天;若再违反过境规定,且于六十天内第三次入境,将会被拒絶入境,并于六十天以后方允许再入境,而获给予之逗留许可则按上述的规定重新计算。
关于过境措施,本局曾于2008年08月01日作出调整,将当时首次入境给予的逗留期,由十四天减至七天,而第二次入境的逗留期则由七天减至两天,并在三十天以后方允许再次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