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有需要的市民了解有关继承法的内容,法务局将于四月十五日晚上八时至九时三十分在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楼三楼举办“继承法”讲座,有兴趣的市民请于办公时间致电法务局 8987 3390报名。
是次讲座主要介绍继承的方式与手续。 继承方式一般可分为特留份继承、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三种。特留份继承是指依法须将遗产的一部分特别留给特定的继承人,死者不能够自由处分该部分的财产。遗嘱继承是指透过订立遗嘱,将死后的遗产按自己的意愿分配给其他人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者虽然订立了遗嘱,但遗嘱内并未对经扣除特留份之后的遗产完全进行分配,这时就会按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配遗产。
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应在被赋予继承权利后的十五日内表示接受或抛弃遗产。遗产的接受应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继承人亦可放弃继承死者的遗产。遗产的抛弃须以转让遗产所需的方式进行,例如:抛弃继承的是一个住宅单位,由于法律规定转让不动产须以公证书形式进行,故抛弃继承住宅单位应以公证书形式进行。
由于讲座名额有限,有兴趣参加的市民请致电上述电话登记报名及预留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