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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盖章措施”扩展至六种“逗留许可”

治安警察局
2013-12-30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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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出入境事务厅已于本年7月开始实行“免盖章措施”第一阶段,对访澳旅客发出一张由电脑打印之「入境申报表」。为配合内地将推出之卡式《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卡式电子通行证」),本局决定于2014年1月1日开始进入“免盖章措施”第二阶段,对在办证单位(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及外国人事务警司处)获批“逗留许可”之非居民统一实行“免盖章措施”,向其发出由电脑打印之「逗留许可凭条」,以取代于证件内页盖「逗留许可印章」的传统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由2014年1月1日起,本局会对办理下列六种 “逗留许可”之人士,统一发出「逗留许可凭条」。

(由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签发)

(1) “外地雇员临时逗留许可”;

(2) “外地雇员逗留许可”;

(3) 外地雇员家团成员之“逗留的特别许可”;

(4) 持特别逗留证者之“逗留许可”;

(由外国人事务警司处签发)

(5) 外地学生之“逗留的特别许可”;

(6) 延长 “逗留许可”(一般延期及例外延期)。

二、对2014年1月1日前,本局批出上述六种“逗留许可”所盖之印章,依然维持有效。

三、「逗留许可凭条」上均印有所属逗留许可之类别、姓名、证件号码、发出日期和批准逗留 期限,且设有二维码的防伪标识。获批逗留之非居民应留意逗留期限,并妥善保存该凭条。

四、非居民在获准留澳期间,当被本澳警方核查身份时,应出示其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即通行证/护照/旅游证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及获发之「逗留许可凭条」(或「入境申报表」)。

五、倘若「逗留许可凭条」(或「入境申报表」)不慎遗失、不能出示或损毁至不能确认时,对当事人出入本澳或逗留均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如需补发,可于办公时间内亲身前往氹仔北安码头一巷出入境事务厅大楼原签发单位即时办理;非办公时间则到本局调查警司处即时办理。为提供更便民服务,不久将来,相关人士尚可于本局澳门警务厅的第一、第二及第三警务警司处、海岛警务厅的氹仔警务警司处或机场警务警司处(国际机场客运大楼警察接待处)即时办理补发手续。当所有配备完善及可投入运作时,本局会再作公布。

六、倘若本澳公共部门或私人机构对当事人之「逗留许可凭条」之真伪或准确逗留期限存疑时,有关非居民可向本局原签发单位申请相关证明书以作证明,费用为澳门币15元。

七、如对有关措施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局出入境事务厅24小时热线查询电话:28725488。

未来,“免盖章措施”将会适时进入第三阶段,其范围再扩展至本局居民事务警司处及外国人事务警司处所处理的「居留」事项。本局为配合社会发展步伐,务求在不久将来全面实行“免盖章措施”,目标是提升本局执行、运作 、管理 、 工作效率和缩短申请人轮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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