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今(26)日于特区政府公报中刊登第415/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布调升社会房屋家团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限额,两个限额的平均升幅为7.7%,生效日期为2014年1月1日。
为贯彻特区政府关心弱势社群的施政理念,房屋局经参考最低维生指数及统计暨普查局分区统计之平均租金等,计算社会房屋家团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限额变量之变动,决定调升社会房屋家团每月总收入上限及总资产限额,而两个限额的平均升幅为7.7%(详见附表),生效日期为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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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为着计算租金的效力,特区政府设定社会房屋最低租金金额,当家团每月总收入低于维持生计的开支金额时,则以该开支金额作为家团的每月总收入,并以此收入计算有关租金金额。为此,房屋局已开始处理有关调整租金的工作,并于调整租金后会以信函方式通知各承租人。
根据第25/2009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及第(三)项规定,倘有社会房屋家团的月收入连续3年超过收入上限,或连续2年超过上限一倍,局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另外,根据第179/2012号行政长官第六款规定,房屋局可选择不行使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而向该社屋家团收取2倍的租金。
另外,曾参加刊登于2013年5月22日第21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通告所指的于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8月21日期间开展分配社会房屋的一般性申请的申请人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限额,仍适用经23/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的社屋家团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
同时,根据行政长官批示,同意豁免社会房屋租户2014年租金,但每月豁免租金的上限为澳门币2,000元。基于此,倘社会房屋承租户每月租金金额超过澳门币2,000元,承租人必须将超出的部份于每月1日至18日交往租赁合同内订定的地点,否则需附加百分之五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