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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期限届满通知

房屋局
2013-12-2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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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定在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前,房地产中介人不得提供涉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房屋局通知曾于今年7月1日至11日期间向该局递交了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之房地产中介人,有关协议清单之有效期将于本月31日届满,并呼吁所有的房地产中介人及消费者应尽快于限期前双方以书面方式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定于7月1日生效,根据该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在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前,房地产中介人不得提供涉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否则,将会被科处2万至10万元之罚款。

早前房屋局因应业界对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之诉求,经综合分析,于2013年7月1日之前已达成的房地产中介协议仍然有效;但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须于7月1日至7月11日期间提交所有于2013年7月1日前已订立的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予房屋局知悉。而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或义务,房屋局呼吁已提供上述清单之房地产中介人须尽快于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生效起6个月内,即于今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前,与客户以书面方式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以避免违反有关规定。

房屋局会透过信函及手机短讯提示上述已提供所订立的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之房地产中介有关期限将届满之事宜。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目的是让业界朝向更专业,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自2013年7月1日起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才能从事相关业务;而在今年7月1日起向客户提供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前须先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

如有查询,可于办公时间致电房屋局房地产中介业务热线2851 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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