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行政法务司对廉政公署《关于“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批给”投诉的调查及分析报告》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交通事务局在推行新的巴士服务模式时,在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制度时出现偏差,未按照第64/84/M号法令(给予行政长官对与整个澳门特区有利的公共服务批给的权限)及第50/88/M号法令(核准澳门运输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础)的规定,适用第3/90/M号法律所规定的公共服务批给的法律制度,而是适用了第122/84/M号法令及第63/85/M号法令所规定的取得劳务的法律制度,从而导致与三间巴士公司签署的《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公证合同》出现瑕疵。
特区政府对这一问题十分重视。特区政府认为,推行“公交优先”政策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一项尽力服务市民的改革举措;同时亦需要在法律技术上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
现已由行政法务司和运输工务司共同研究方案,在确保公共巴士服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尽快纠正目前《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公证合同》中存在的法律技术性的问题,同时检讨并完善新的巴士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