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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对私立学校教师卫生护理的回应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2013-11-1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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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本着“教育兴澳”和尊师重教的精神,历来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包括为他们提供良好的职业保障。在卫生护理方面,2006年颁布的《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四十条第七款)即规定教学人员享有“由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卫生护理”;2012年颁布《私框》进一步规定私立学校的教学人员可“免费取得”由澳门“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卫生护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上述规定为私校教师享有免费的卫生护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另外,本澳私立学校教师在《私框》颁布前已享有的卫生护理包括由公共卫生机构直接提供的部分,也包括经公共卫生机构中有权限实体批准后由其他卫生机构提供的部分。而按照《私框》(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该法生效前“已生效的对教学人员较有利的工作条件”均不会降低或撤销。故私校教师过去已享有的卫生护理及相关的处理方法,均不会有改变,政府的立场和法律的规定都是一贯的。倘私校教师就其需要的治疗有任何疑问,欢迎与卫生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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