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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通知安顺大厦发展商停车场销售须遵守有关规定

房屋局
2013-08-20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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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大厦是根据房屋发展合同制度兴建的经济房屋(见经第40/201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第1/SATOP/97号批示规范的土地的批给)。第10/2011号法律取消房屋发展合同制度,然而,对于在该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房屋发展合同设立过渡性规定,根据该法律第60条第3款的规定,该等合同仍然有效,并适用第13/93/M号法令的规定。

由于安顺大厦是由房屋发展合同制度兴建的,按照上述批地合同的规定,非住宅部分单位的业权属发展商所拥有。对于非住宅部分的销售,按照上述批地合同第14条规定,一旦土地完全被利用,发展商可按现行适用法例尤其是四月十二日第13/93/M号法令的规定,将非作居住用途的余下单位出租及/或出售。

一般情况下,对于非住宅用途单位,发展商可自由销售,惟属停车之空间的销售,发展商尚须遵守第13/93/M号法令第11条第3款d)项规定,三、有关用于停车之空间,应遵守下列规定:d)停车区域得分成独立车位,以便售予分层所有人或第三人,而在首次转让部分独立车位时,分层所有人享有优先权;如发展商所订立的法律行为违反上指规定的期间,根据f)项的规定,得按一般法的规定予以撤销。

因此,本局今(20)日已去信予发展商,明确停车位的销售,必须遵守第13/93/M号法令第11条的规定,否则,所订立的法律行为,按一般法的规定予以撤销。

同时,《安顺大厦经济房屋售楼说明书》亦已标示相关批地批示,以及该项目包括“停车场”等非居住用途,供所有获甄选之安顺大厦经济房屋家团参阅。

为配合石排湾公屋项目落成及住户陆续迁入之需要,交通事务局于今年第一季已启用了区内的巴士站场,调整15、25、26、26A、50及N3六条路线进入该区,并于今年4月及7月先后开启25F及22F快速巴士路线,分别连接石排湾巴士总站至关闸总站及亚马喇前地站,此外,由石排湾总站连接至其他大型转乘站场的快速路线亦会于稍后时间开通,让居民透过这些主要站点,利用转乘服务往返本澳不同地区。随着相关快速巴士路线陆续投入营运,交通事务局会密切留意路线的营运情况,并因应客量需求适时检讨及调整班次频率,从而更好地配合公众的出行需要。

政府除提供巴士服务,便利区内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外,考虑到部份住户使用私人车辆作为主要出行工具,石排湾公屋社区内设有五个公共停车场,其中居雅大厦及业兴大厦停车场现正开放使用,而乐群楼停车场已完成建设,待验收后将陆续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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