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回应业界关注房地产中介合同之问题

房屋局
2013-06-29 21:08
未能播放Youtube视频

就有业界关注房地产中介合同之问题,房屋局重申已多次向业界及商会解释房地产中介合同(俗称“放盘纸”或“睇楼纸”),只须符合《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19条第3款所规定的事项,即包括:房地产中介人的名称、准照编号及商业营业场所地址;客户的名称、联络方法及其他识别资料;拟促成的法律行为的标的物;佣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条件;不动产的识别资料、法律状况及其他特征说明,如合同旨在推介客户的不动产。

在符合本法律及其他法律的情况下,房地产中介人亦可自行采用其合适之版本。

另外,关于市民的个人私隐的问题,则未经客户同意之情况下,房地产中介人不可将客户的个人资料向他人透露,更须保护客户的个人资料。


订阅新闻局Telegram政府新闻频道:https://t.me/macaogcs,即时接收最新消息。
订阅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微信订阅号:澳门政府信息 澳门政府资讯
微信订阅号: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已复制连结
跳转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