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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已收到3,600多宗房地产经纪及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

房屋局
2013-05-29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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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5月27日,房屋局累计收到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及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3,600多宗申请,经审核后已批准了1,500多个临时准照。房屋局正按序加紧审批之工作,由于审批及制作临时准照需要适当的时间处理,房屋局呼吁已接到通知未提供足够文件之申请者应及早补交,同时,有意申请临时准照者应尽快办理申请。

临时准照6月前接受申请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生效,届时仅具备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方可从事有关业务。为使类似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纪或中介人能在法律生效后无间断从事相关业务,房屋局自4月3日开始接受临时准照申请,而申请期至6月,以便在该法律生效后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截至5月27日,房屋局收到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及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共3,658宗,分别为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2,764宗以及房地产中介894宗,同时,经审核符合相关要件而批准之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共1,279个、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共249个,并透过信函通知申请者前往相关银行缴费后前往房屋局位于望贤楼地下之办事处领取。

发函通知补充课程注册安排

按法例规定仅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持有人,方可参加劳工事务局为豁免合格完成高中教育及房地产中介业务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要件而开办的培训课程。而提交申请临时准照时已填报了相关报读课程表之申请者,倘符合报读条件,房屋局稍后会发信函通知其获准报读事宜。

有关办理“房地产经纪准照补充课程”入读课程注册手续,于接获通知书起计5个工作天后,可透过登入劳工事务局网页(www.dsal.gov.mo)内的《房地产经纪准照补充课程网上注册系统》办理网上注册,或带同澳门居民身份证/外地雇员身份证及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亲身前往劳工事务局职业培训厅办事处办理注册。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41条的过渡性规定,凡于该法律公布之日,即2012年11月12日,以类似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人,或房地产经纪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如符合指定的从业要件,可选择透过房屋局网页预约,或亲临房屋局,又或经由澳门地产发展商会、澳门房地产联合商会、澳门建筑置业商会、澳门地产业总商会及世界不动产联盟中国澳门分会代办申请。

尽早提交临时准照申请

房屋局呼吁有意申请临时准照者应尽快递交申请,申请时应填妥申请表格及交齐各项所需之文件,以便审批工作可及早进行。而申请时需提供齐备的文件,倘提供之文件不足房屋局会通知有关申请者补交,并将在齐备文件后按序审批。房屋局早前已公布各项准照之申请要件并在网页内上载了申请所需文件之资料,并提供表格填写之范本以及工作证明参考本。

按照第60/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申请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之费用为澳门币1,000元,申请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自然人商业企业主)之费用为澳门币1,600元,申请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公司)之费用为澳门币2,000元。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于今年7月1日生效后,所有房地产经纪必须持有相关准照,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否则,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而所有房地产中介人亦必须持有相关准照,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否则,最高可被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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