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111/201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凡符合《职业税规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收益从多于一位雇主处获取的第一组纳税人,以及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的第二组纳税人,2012年收益申报书M/5表格的递交期限长至201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