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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强调新控烟法无宽限期及无酌情权

卫生局
2012-10-3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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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日前烟草零售商盼当局通融继续销售只载有文字警语的烟草产品货存一事,卫生局重申,特别行政区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已于2011年5月3日正式公布,其中,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

一、所有卷烟独立包装上的两个最大表面应印上任一经行政法规核准的式样。

二、上款所指各式样均由图案、健康警语、卫生局戒烟专科门诊的电话号码及焦油、尼古丁含量的表述组成。

三、所有雪茄、烟斗烟草、卷烟烟草及小雪茄的独立包装上的两个最大表面应印上任一经行政法规核准的式样。

四、上款所指各式样均由图案、健康警语、卫生局戒烟专科门诊的电话号码组成。

五、独立包装及零售产品的任何外包装上均须印上本条所指式样,但透明薄膜除外。

六、每连续最多十二个月的期间内,第一款所指各式样应印于相关包装上。

七、上款规定经作出适当配合后,亦适用于其他烟草制品。

八、本条所指式样应以不褪色的方式印刷,且不得被其他表述或图案遮掩、覆盖或分隔。

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独立包装的两个最大表面的其中一面应印上有关式样的中文本,而另一面则应印上葡文本,式样的印刷位置须与包装的下边界平行,但不影响第十一款规定的适用。

十、按照上款规定印于独立包装上的式样应至少占有关表面百分之五十的面积。

十一、单支雪茄的独立包装的其中一个最大表面应印上任一经核准的式样的中文本及葡文本。

十二、属非卷烟的烟草制品,得以自黏纸将有关式样贴于独立包装上,只要该等自黏纸能牢固地黏贴即可。

十三、除以上各款所规定的要求外,尚应在各独立包装上印上其批号或等同的编号,以确保可识别生产地及生产时间。

倘销售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标签要求的烟草制品者,科澳门币二千元罚款;而烟草业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者,则科澳门币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同时,该法律亦列明对烟草制品的标签及包装的实施日期,将由2013年1月1日开始,并无宽限期及酌情权。

为贯彻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的理念,切实执行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卫生局必须遵守法律,严格执行职务,同时期望各业界严格遵守及切实按照法规的规范及要求来处理烟草制品,并再次强调保障市民的健康是当局至关重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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