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8日,在立法会大楼内,立法会正根据《议事规则》举行全体会议,一群身处公众席的人突然扰攘,高声喧哗并向议员专用区投掷物件,以致会议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会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九条h)项规定的权限,宣布中止会议,命令扰乱者离开全体会议室,并要求识别其身份。
《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具有维持立法会的秩序、纪律及安全的一般权限,并可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针对上述行为,主席要求治安警察局在全体会议工作期间派驻的警员提供协助,而警员在维持秩序及纪律范围内采取的行动完全符合有关警务工作的法律及规章的规定。
今日在全体会议期间发生的事件,既不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还可构成刑事不法行为。因此,立法会对事件表示强烈谴责,同时立法会主席也将把有关事实通知有权限实体跟进。
2012年5月8日于立法会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