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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方向将循传媒业界和市民的主流意见着手研究

新闻局
2012-03-2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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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局局长陈致平今(28)日表示,新闻业界主流意见和商议式民调中期报告初步结果均认同业界自我规管组织应由业界自行决定,无需官方代表参与,这与政府坚持的原则并无抵触。新闻局将循两者主流意见,经征询法务部门的专业意见后,着手考虑修订《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方向。

新闻局今日下午在多功能会议室举行修订《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简报会,局长陈致平联同易研方案(澳门)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荣显,向本澳传媒组织和传媒机构代表,介绍新闻局于去年底至今年初与传媒会晤及座谈归纳的初步意见,以及公布商议式民调中期报告的内容。

会上,陈致平表示,新闻局目前仍在梳理各场与传媒组织、传媒机构、新闻工作者会晤及座谈会上所得的意见和建议,完成整理后将详细向外公布。除了对民调公众部份的所有数据进行统计、研究外,易研还会对透过问卷、专业组讨论、媒体报导及评论文章等途径取得的大量传媒意见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服务合约,民调期末报告将于8月底提交予新闻局,届时将公布完整报告内容。

新闻局自去年12月中旬至今年1月期间,分别与6个传媒组织和30家传媒机构的代表进行了23场会晤,并于2月下旬举办了两场传媒公开座谈会,收集业界对两法修订的看法。此外,透过座谈会现场和电子信箱亦收到6份由新闻工作者提出的书面意见。

当中,业界基本围绕是否修法、出版委员会/广播委员会和《新闻工作者通则》的设立与否、网上媒体的管理几方面提出意见。综合所得,在两法处理的问题上,主流意见均认同有需要对两法进行检讨和修订,并强调了修法的大原则是维持以至扩大现有的新闻自由,确保新闻自由不倒退,同时确保采访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在两个委员会的设立、组成方面,传媒的意见比较纷陈,但一致认为相关委员会不应有官方代表参与及带有官方色彩,应由业界自行讨论与组织。而《新闻工作者通则》则宜应由业界自行订定。

至于网上媒体方面,业界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本澳目前未具成熟条件将网络媒体纳入法律中,应待新兴媒体发展成熟,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或更好做法后,再作讨论;有的则认为网上媒体一如平面媒体、电子媒体,都应在法律管理之列,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否纳入《出版法》或另行立法,考虑到管理性质及方法不同,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陈致平和与会者交流时补充,在过去一段收集意见的过程中,业界大部份意见都集中在《出版法》及是否设立出版委员会的讨论上,较少涉及《视听广播法》;惟该法亦实施超过20年,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新闻局亦有必要检视相关法律的适用性。由于视听广播涉及电信管理的技术范畴,有需要与电信管理局磋商后才决定如何处理。

此外,就与会者关注委员会的存废、《新闻工作者通则》等具争议性的法律条文,在修法过程中会否考虑删除的问题,陈致平称,综合业界意见和民调中期报告的初步结果,均倾向在相关法律框架外,由业界自决是否成立相关的自我规管组织。因此,政府未来会积极朝业界和公众所表达的修法方向进行研究和分析;惟考虑到删除条文涉及技术问题,当局仍需进一步咨询法务部门的专业意见。

张荣显在公布商议式民调中期报告时表示,调查数据显示,公众认为需要处理两法的态度较为明确,其中,对于两个委员会成立与否,调查结果反映公众倾向在相关法律框架外「由业界主导、公众参与」的方向;公众对互联网的态度亦倾向于须受法律管制,但非纳入《出版法》中;公众的多数意见认同订立《新闻工作者通则》的重要性,但应如何制定,则意见分歧,既有认为通过法律形式制定,也有认为应由民间记者团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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