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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新汽车应遵守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周四生效

交通事务局
2012-02-28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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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新汽车应遵守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行政法规将于周四(3月1日)起生效。该行政法规规定,由周四起,首次进口本澳的新汽车,须向交通事务局提交上述法规规定的附件一(尾气排放标准)及附件二(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规格)所载的要件,经核准后方可售卖及注册。

为改善本澳环境质素,避免高污染的车辆入口本澳及行驶,特区政府于今年1月30日颁布第1/2012号行政法规《进口新汽车应遵守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并将于周四(3月1日)起生效。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进口本澳的新汽车及新发动机须符合中国内地、欧盟、美国及日本其中一个地方的尾气排放标准,以及进口本澳的新汽车须装设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该系统的构造亦应符合上述其中一个地方的相关规定,方可售卖及注册。

同时,根据《道路交道规章》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及《机动车辆商标和型号核准规章》之相关规定,每一进口实体倘申请进口新汽车,在车辆商标和型号核准程序中,须最迟于检验阶段开始前,自行向交通事务局递交新汽车尾气排放及车载自我诊断系统(OBD)证明书或报告书,以供局方审核,提交流程与现时进口新摩托车流程基本相同,交通事务局将提供进口新汽车尾气排放及车载自我诊断系统(OBD)测试报告要项之参考式样,以便业界更好地掌握第1/2012号行政法规有关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要件内容。

对于行政法规生效前己进口、存仓及行政法规公布前己订购的车辆,将按过渡规定的要件办理相关之车辆,并自2013年9月1日起禁止售卖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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