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发展首阶段意见收集工作已于1月31日结束。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的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政制发展的第一步是由行政长官就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为此,特区政府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解释之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就“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果需要修改,修改应坚持甚么原则?怎样修改?”听取意见,并为此开设了多种提供意见的渠道,政府亦举办了八场座谈会。在此期间,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热烈讨论、积极参与。
在全面分析各种意见之后,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长官将于二月初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