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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事务局呼吁承造商必须主动通报工程 共同做好安全监督

劳工事务局
2012-01-31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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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事务局呼吁,为了预防工作意外及职业病发生,并方便局方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巡查及监督,承造商必须在任何建造工程开始前填写「开始施工通知」(表格一)并送交劳工事务局,违法承造商将被按法例规定所处罚。

建筑工程林林总总,包括建造、拆卸、室内装修、修路及大厦共同部份之保养维修等工程,根据第44/91/M号法令核准之《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的规定,无论属于哪一种建筑工程,各承造商必须于工程开始前填写「开始施工通知」表格(表格一),并于开始施工后七日内将填妥的「表格一」送交劳工事务局,方便局方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巡查及监督,以预防工作意外及职业病发生。否则,相关违法承造商将被按法例规定所处罚。

承造商可于工程开始前,先将已填写的「表格一」传真至劳工事务局(28553106或28529799),而「表格一」正本则必须按法例规定于开始施工后七日内送交至局方。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 83999444或83999448与劳工事务局职业安全健康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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