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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务局吁车主妥善处理弃置车辆

交通事务局
2012-01-3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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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车辆使用牌照税现正征收,交通事务局提醒车主,如要继续使用车辆,必须于3月底前缴纳税款;若计划注销或中止车辆,亦必须向交通事务局提出申请及办理有关手续,否则,逾期缴纳行车税将被征收过期罚款。

根据《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规定,本年度车辆使用牌照税征收期由1月1日至3月31日,全澳共有20万6千多部车辆须要缴纳税款。按照规定,若征收期结束,车主缴纳行车税将被征收过期罚款,如在缴税补充期内缴交税款,除额外征收延迟利息及等于欠税金额百分之三的款项外,还须缴付相等于税款双倍的罚款;倘在缴税补充期过后仍未缴纳上述款项,一旦查获车辆在公共街道行驶或停泊,有关资料将送交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不缴纳税款而继续使用及享用车辆者,须征收相当于欠税金额三倍的罚款。

因此,交通事务局提醒各车主,如要继续使用车辆,必须于3月底前缴纳税款;若不继续使用车辆,亦必须带备身份证明文件、车辆登记折正本、车辆处理的证明文件(如劏车纸)及汽车车契副本等,前往交通事务局住于中华广场二楼的服务专区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1楼I区的服务柜台办理车辆注销或中止使用手续。车主如需交通事务局协助移走车辆,在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将车辆停泊在公共道路上的合法车位内,并按照实际情况缴付停泊费用,直至局方把车辆移走;至于办理中止使用车辆手续的车主,在车辆中止使用期间,亦不能停泊在公共街道及公众地方,否则亦会被视为逾期缴纳行车税而被征收过期罚款。

公众如对缴纳行车税或注销车辆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交通事务专线8866 6363或浏览交通事务局网页www.dsat.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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