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海关接到由卫生局,行政暨公职局和消费者委员会转介,一宗在出入口及批发商店铺内查获药物,未能提供入口准照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在调查该宗行政案件时,发现该药业商除违反第七/二零零三号法律外,同时涉嫌违反第六/九六/M号法律《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a)规定所指之犯罪。案中共扣押五十六瓶药油及五盒止痛膏,包括有:六瓶红花田七三蛇虎标油,五瓶救心油,七瓶万应毛鸡油,七瓶万应莪朮油,十一瓶青竹油,二十瓶吕良时追风拳头油和五盒星洲万应止痛膏。
海关在收到有关转介个案后,随即开立行政诉讼程序卷宗进行调查,并根据卫生局提供的资料,指该等药物的包装有异,药物的内外包装标示的资料不一致,例如外包装有两个有效期(05/2013及7/2008),当中(7/2008)有效期资料被遮盖,而内包装有一有效期(7/2008)亦有被镭射标签遮盖。该药业商涉嫌货物欺诈行为,海关将以第六/九六/M号法律《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a)项所指之犯罪向检察院作出检举,一经定罪,处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
澳门对药物的监管十分严格,按澳门《对外贸易法》之规定,任何药物进出本地时,必须要获得卫生局准照和依法向海关申报。特区政府各部门亦会按法律赋予的职能分工合作,相互协同坚守法治,除不定期采取联合行动外,倘遇上跨部门案件时,亦可把个案依法转交相关部门协助跟进。
是次扣押的货品为外用止痛药油及止痛药膏,属外用性医药物品,虽然暂时未有发现逾期药物中含有害物质,但有关药物上的标签已逾有效期,涉案商号把有关产品换上以新的资料(新的有效期)遮盖旧的资料(旧的有效期,已逾期),涉嫌将一些存放过期失效用,或价值已降低之货物作为真实、未经变更或完好之货物出售。为此,海关和卫生局对有关商号涉嫌售卖过期药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非常重视,当即提起检举笔录移交检察院侦办,保障澳门市民及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市民如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资料,请即与海关联络,电子邮件 info@customs.gov.mo,廿四小时举报热线,电话: (+853) 2896 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