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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正跟进一社屋申请个案之重新审核程序

房屋局
2011-12-09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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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日前有传媒报导指房屋局并没有依照行政法院判决,对一宗社会房屋申请除名个案跟进事宜,房屋局作出澄清如下:

有关个案为2009年社屋申请因其递交配偶之已过期身份证明文件而被除名,经行政法院判决,行政当局不应以其欠交文件被除名,而应透过其他途径取得有关之证明文件,例如向相关公共实体核实有关资料,故本局已于2011年12月1日透过公函通知当事人,已撤销对其被除名的行政行为。

但鉴于当事人属已婚人士,故根据相关法例规定(第25/2009号行政法规第3条第3款及第4款),其配偶须载于同一申请表内,且自提交申请表前三年内,不得持有物业,故此,仍有必要审查其资格是否符合法例的要求。

为重新进行程序,房屋局已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如家团收入证明等,同时,已去函相关公共实体核实其配偶的身份证明资料,待核实后会联络当事人作进一步的跟进。

若按法例规定,将配偶填报于同一申请表及审查其配偶的资格是符合法例的要求,则可获接纳于名单内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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