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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出声明异议的文化界法人须知

文化局
2011-10-25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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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第9/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12/2000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请已获确认属于文化界别的法人注意,凡在法定期限内对未送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名单提出声明异议者,可于即日起在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内的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专栏,查阅有关声明异议的决定及相关名单。

按同一法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所指的决定提起司法上诉。如有垂询,请致电八三九九.六九六九或八三九九.六三三二与文化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罗小姐或林小姐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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