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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法律明日生效

社会工作局
2011-08-2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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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细则性审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8月29日刊登的第9/2011号法律《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将于8月30日起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长官将于短期内透过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订定申请残疾津贴应遵守的手续、津贴的金额、发放期间及受益人作出生存证明的规则。而社会工作局将在上述行政长官批示公布后,正式开始接受残疾津贴的申请,并会透过一系列的宣传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报章、电台、电视广告等推广津贴的申请办法。为此,社会工作局呼吁有意申请残疾津贴的合资格居民稍作等候,同时不需要在津贴尚未正式接受申请前过于忧虑有关事宜。

按照《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法律,符合资格申请残疾津贴的居民,如在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出津贴申请,且该申请于其后获得批准,只要该等居民在2009年及2010年的其中一年或两年身患残疾,并在2009年及 / 或2010年属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则可获发一份或两份额外津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法律规定残疾津贴的受益人,必须为持有「残疾评估登记证」,或已被评为具备获发「残疾评估登记证」要件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但有关法律亦同时规定只要该等居民已向社会工作局申请「残疾评估登记证」,即可办理津贴的申请手续。因此,对于在法律生效前经已向社会工作局提出申请「残疾评估登记证」的约7,000名正待评估或已获发证的居民,社会工作局将会在上述行政长官批示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后,随即将残疾津贴和2009年及 / 或2010年追溯津贴的申请单张、相关申请表格邮寄至该等人士的住址,以供他们参考及方便作申请之用。此外,社会工作局亦会接受有关人士透过授权他人办理或邮递申请表格的方式提出申请。至于有关残疾津贴的其他申请详情,社会工作局将于上述行政长官批示公布后向公众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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