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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管理仲裁中心于今(7)日正式运作

房屋局
2011-06-0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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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管理仲裁中心于今(7)日正式接受仲裁声请,而仲裁委员亦进行了首次工作会议。有需要的市民可前往设立于房屋局的楼宇管理仲裁中心,填写专用表格,递交申请,透过便捷的调解、仲裁方式,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楼宇管理争议。

特区政府参考各地自愿仲裁的制度,设立由资料及调解组与仲裁委员会组成的楼宇管理仲裁中心,透过引入专业、中立的调解、仲裁机制,为业主、管理委员会及管理公司提供在司法诉讼途径以外另一个能促进解决争议的平台,以快捷、省钱和无须强制聘用律师的方法解决楼管争议。

仲裁委员会今(7日)在房屋局会议室举行首次工作会议,共20多名正选及候补委员出席会议,会上讨论了《仲裁委员会内部运作规章》并议决通过,同时,讨论了仲裁受理准则等相关议题。中心将视乎受理案件之实际情况,安排每周不少于两次会议,审理仲裁案件。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房屋局局长谭光民主持。

调解与仲裁制度已逐步成为世界各地解决争议其中一项有效的机制,特区政府期望楼宇管理仲裁中心于今日(6月7日)投入运作后,可有助居民有效解决楼管的争议。有需要的市民可前往设立于房屋局的楼宇管理仲裁中心,填写专用表格,提交申请。中心在审核齐备文件的申请资料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覆会否受理相关个案。

仲裁中心自受理个案起,即由调解员协助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后,由仲裁委员会确认该调解协议;如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或在调解过程中,争议无法解决,则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审理及作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调解协议的确认与仲裁裁决会在个案受理通知起算六个月内作出,其效力等同于初级法院的判决。

居民欲查询有关仲裁中心的服务,可亲临设于房屋局的楼宇管理仲裁中心,或致电2859 4875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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