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解决本澳的楼宇管理争议,特区政府在4月4日透过第66/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布设立楼宇管理仲裁中心,而中心将于本周二(6月7日)开始正式运作,透过调解、仲裁方式,为居民提供在司法诉讼途径以外另一解决楼管争议的选择,解决楼管争议。有需要的市民可前往设于房屋局的楼管仲裁中心作出申请。
特区政府早前公布《楼宇管理仲裁中心规章》,并于6月1日透过相关批示委任房屋局局长谭光民担任楼宇管理仲裁中心委员会主席,以及从事法律工作超过八年的法律专家,和五名具经验和专业资格而确保公正无私和合适的、且具声望的民间社团代表,担任楼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员。成员中分别有法律专家唐晓晴、街总代表秦昶、工联代表李展涛、民众建澳联盟代表陈德胜、物业管理业商会代表刘雅防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协会代表刘锦成。
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合议机关,而仲裁委员具广泛代表性,包括具备法律工作经验,熟悉楼宇管理工作,或从事社区工作经验,具协调居民纠纷经验的人士组成,可达至成员之间互补作用;同时,仲裁委员须恪守保密及回避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参与仲裁之业主、管理委员会及管理公司作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
楼宇管理仲裁中心由资料及调解组与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委员会具权限按照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前提下,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确认调解及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未调解或在调解中无法达成协议的争议进行审理及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会在个案受理通知起算六个月内作出,其效力等同于初级法院的判决。
调解与仲裁制度已逐步成为世界各地解决争议其中一项有效的机制,特区政府透过设立具专业、中立的调解、仲裁机构,期望楼宇管理仲裁中心于6月7日投入运作后,有助居民有效解决楼管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