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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治安警察局对集会地点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
2011-01-29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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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日前接获民政总署通知,新澳门学社拟于本年1月30日下午二时至晚上九时,在南湾大马路政府总部门前就控烟立法问题发起集会活动。

就上述事宜,本局分析如下:

1. 示威群众之特性,经常伴随一些不可预测之行为,这些行为会对公共秩序造成濳在风险。

2. 举行活动地点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总部之所在,那里设有行政长官和各司长的办公室、行政会及多个辅助部门,因此需确保此重要设施之安全及不被损坏。

3. 虽然有关活动于星期日举行,但上述机构是澳门特区管治的核心,因此,其安全保卫措施仍会持续进行,以确保其运作不被扰乱,保护出入于政府总部的人员和贵宾的人身安全。

4. 由于示威活动预计有一定数量的人参与,且会占用行人道的部份面积,此举明显会妨碍大众之正常使用,甚至迫使行人需绕道至行车线而行,对行人的安全及车辆的良好交通秩序都会造成重大影响。

基上所述,在所要求的地点举行有关示威是不可行的,因考虑到:

1. 集会十分接近政府总部,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及安全;

2. 且对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车辆的良好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第8条第3款及第2款之规定,结合第11条的内容,不容许有关集会之举行。

本局根据经第16/2008号法律修订的第2/93/M号法律第12条的规定,把本决定通知上述示威发起人,并通知其可在八日期限内,就该决定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于1月28日,本局已将上述决定明确告知活动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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