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对青洲坊清迁期限今(2)日届满
房屋局
2011-01-02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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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洲坊地段之补偿及清拆工作期限至今日(2)日届满,政府将在明日(3)日启动收回青洲坊地段的程序,青洲坊发展商(百利顺发展有限公司)亦于明日起没有权利在青洲坊进行补偿及清拆。

政府强调发展商对青洲坊地段之补偿及清拆工作限期至2011年1月2日届满,政府在1月3日启动收回青洲坊地段的程序,之后由政府跟进青洲坊相关清迁工作。政府重申在青洲坊木屋清迁时,主要解决有实际居住困难的弱势木屋住户之居住问题,而政府于清迁时对木屋住户是没有任何金钱补偿,相信居民予以理解。

有关高姓木屋家团,房屋局于元旦假期间多次与其会面并说明情况,亦协助代联络发展商磋商搬迁补偿,终于在1月2日该家团与发展商达成搬迁协议并同意清拆木屋,下午在房屋局及警方人员在场监督,青洲坊众互助会的代表亦有到场下,发展商顺利清拆该木屋。

房屋局于1月2日与一黄姓木屋家团会面,房屋局于会上表明按相关法例规定,该家团只合资格购买一个经屋单位;同时,经房屋局协调下,该家团与发展商达成搬迁协议并同意清拆木屋。其后发展商顺利清拆该木屋,当时有房屋局及警方人员在场监督,青洲坊众互助会的代表亦有到场。

现时,发展商在限期前尚未与青洲坊地段达成搬迁协议的有在木屋名册登记的木屋2间(1间为居住用途,1间为商住用途);另外,没有在木屋名册登记的棚屋有1间,现为修车场。

青洲坊地段的发展,早在1989年批出该地段并曾在1995年作出批示修改,有关批地合约规范了地段1、2及3原为发展自由市场的房屋,而地段4用以兴建公共房屋,作为上述批地的部份溢价金。

为回应社会诉求,增加公共房屋的供应量,政府与发展商于2008年11月签订了协议,将用作发展自由市场房屋的1、2及3地段改为兴建公共房屋。根据协议,发展商须于限期前完成清迁青洲坊地段内的所有建筑物和物料。

政府已将青洲坊地段规划为公共房屋兴建项目,其中地段4于2009年10月完成清迁,并已进行公屋兴建工程,可提供500个经济房屋单位;地段3于2010年10月由发展商交由政府临时接收,相关部门正进行招标程序等前期工作。政府期望透过青洲坊地段的公共房屋兴建项目,增加该区社会服务设施,改善区内的生活环境及交通道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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