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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密切跟进青洲坊地段发展商的清迁工作

房屋局
2010-12-26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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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直密切跟进青洲坊地段发展商的清迁工作,期间不断责成发展商必须确保在合法及安全的情况下妥善处理清迁工作。目前,青洲坊地段尚余约10多间木屋,房屋局强调木屋家团必须登记于政府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三木屋名册内,同时须符合现行租住社屋及购买经屋法例规定,才会获安置。

目前,局方已完成审核发展商提交189份的木屋家团申请,其中,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有95份,例如,并没有登记于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名册内,或不符合现行租住社屋及购买经屋法例之规定。政府已透过发展商,书面通知该等家团相关情况。

现时,尚未迁出的青洲坊木屋家团曾提出不合理的安置要求,以一高姓木屋家团(木屋编号5-122)为例,已于1995年透过该木屋获安置购买一个3房一厅的经屋单位;经查核,该家团除拥有上述经屋单位外,现尚持有 4个居住物业,2间商铺及1个停车位。2007年、2010年,该家团分别重覆以同一家团之四名成年及未成年子女分拆为两份申请,不合理要求以曾获安置之木屋(木屋编号5-122)及另一间没有登记之空置木屋(木屋编号6-105)申请再购多二间两房一厅之经屋;该等申请均按相关法律不获批准,而房屋局亦曾以书面通知该家团;房屋局于本月15日再次接见该家团,向其说明不合申请资格的理据。

另一吴姓木屋家团(木屋编号5-121),经房屋局初步审批,该户主符合政府安置条件,局方现正安排选购一个经屋单位。而吴姓的兄长不在1993 年木屋登记名册内,故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在12月21日,他与发展商达成共识,签署放弃木屋声明书,并已收取3万元安置补偿,并承诺即日起自愿迁出,并将该木屋交还发展商。同时,吴姓户主本人于12月22日签署承诺书,同意于12月23日中午清拆其木屋。而他太太于12月23日亦与发展商达成共识,签署承诺书,接受发展商提供的二房一厅单位临时居住至房屋局给锁匙亦再加一个月装修期止。惟该户主至今仍未肯迁出,继续要求与发展商磋商搬迁补偿。

房屋局强调木屋家团必须登记于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同时,须符合现行租住社屋及购买经屋法例规定,才会获安置,而曾获安排者不会获重新安置。如属有经济能力,或提出不合理诉求之家团,又或持有物业者,政府不作考虑。至于,非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的家团,如有特别困难,经当局审核属贫困弱势者,按社会房屋相关法例的例外情况跟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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