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一名赖姓居民今早向行政长官办公室递交投诉信,质疑本局是否有权调查一宗在珠海发生的殴斗案件,本局有以下回应:
2006年9月,有一名本澳居民向本局报案,指于同月在珠海被两名不知名的澳门男女殴打,要求立案调查。
根据检举人所述,虽然事实发生在中国内地,但被检举人为澳门居民,因此本局依法立案及进行调查。
本局是根据《澳门刑法典》第五条所赋予的权限及《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义务而对检举人的检举进行立案侦查。
本局根据检举人所提供的资料,按本局和内地公安机关一向的合作机制,要求珠海市公安机关提供案情、涉案人等资料,根据案情,殴斗双方互有指控,本局之后已依法将移送的文件并入有关卷宗内;同时根据本澳法医鉴定报告书,诊断检举人身体完整性有普通伤害,故此本局依法寻找涉案人协助调查,并按《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对涉嫌人进行讯问及制作笔录,其后亦依法进行连串的侦查工作。
由于案件的侦查期限受检察院监督,故本局于2008年5月在制作侦查总结报告后已将案卷送交检察院,该案至今仍在检察院。
本局相信,有关赖姓居民作出此无理指控,是因为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所致。
本局重申:本局在上述事件的侦查工作当中,一直依法及依程序进行,并没有任何违法及违规的情况,更加不存在该名赖姓居民所指控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