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当局分别就预缴式消费、中央公积金和无欠税证明等,回覆立法议员的书面质询。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议员梁安琪时指出,本澳在民事法律关系上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而预缴式消费是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采用的一种付款方式,故目前本澳均将之视为正常营销方式;如发生争议,除非涉及刑事犯罪,否则皆视作合同纠纷处理。特区政府会就预缴式消费行为继续关注,致力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她表示,至于有瑜伽中心突然结业,导致数千名透过银行信用卡分期缴付会费的会员受到影响;该中心负责人疑涉及欺诈犯罪行为,消费者委员会已依法将有关投诉个案转介司法警察局跟进处理。
随着预缴式消费模式日趋普遍,消委会循着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作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遇到商号提出的预缴金额较大、履行服务期限较长的预缴式消费时,要多加考虑,谨慎选择。法务局亦透过不同媒体向消费者宣传与消费有关的权利及义务,以及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特区政府相关部门未来会持续向市民宣传消费权益。
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冯炳权回覆议员陈伟智时表示,对于中央公积金的安排,特区政府将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按照2007年《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咨询方案》,一步一步按实际情况处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对中央公积金的供款制度进行研究,以期逐步形成包括社会保障基金、中央公积金等构成的多元社会保障体系。
特区政府财政盈余拨款的分配,是按照《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的一般规则》规定,每一分配单位的金额=可供分配款项的总金额/确定名单内参与人总数。
冯炳权表示,《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的一般规则》行政法规主要是落实第二层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工作,为所有合资格年满22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开设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并将政府拨出的启动资金及经许可从特区财政盈余中转入个人帐户的拨款,按规定分配和注入上述帐户。
财政局代局长江丽莉回覆议员麦瑞权时指出,要求投标者递交无欠税证明,不但可作为判断企业诚信的重要参考依据,而且见微知着,准时、足额缴税,或多或少反映出企业的行政管理能力以至财务状况,所以特区政府认为无欠税证明有其存在的必要。
在行政手续上,现时申请者仅需向财政局递交一份简单的申请书,按照服务承诺的要求,财政局会在收妥文件后的十个工作天内发出证明。2009年,该局共接获4,338个申请,而透过自动化的处理程序,逾九成九的申请均在承诺期限内完成。
她表示,掌握最新、最准确的资料,对特区政府甄选合适的投标者十分重要,然而,无欠税证明仅能提供某企业在某段时期内没有欠税记录,其效力具时限性。为此,有关公共部门会按照招标的实际需要,厘定其接纳无欠税证明的标准。此外,土地工务运输局从今年开始,接纳公共工程投标者提交无欠税证明的鉴证本。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 179/IV/2009,15/IV/2010,153/IV/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