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局局长张永春在回覆立法议员李从正的书面质询时表示,特区政府将一如既往持续关注法律人才的培训问题,并因应社会发展需要作出检讨,在吸纳社会和专业界的意见后,会继续优化相关制度。
张永春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澳门居民享有平等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而特区政府一直以来对于无论在澳门毕业或外地毕业的法律人员在法律职业的准入方面均一视同仁。不论在何地取得法学士学位,法律人员只要符合担任公职的一般条件且修毕澳门法律补充课程,就有机会进入公共部门从事法律范畴的职务。
现时公共部门中具备法律学士学位而从事法律范畴职务的人员共有485人。当中,于澳门以外地方取得法律学士学位的共有303人,占62%以上。至于司法官的培训方面,自回归至今,共有16名学员完成培训课程且已就职成为司法官。同时,司法官培训课程的学员中,既有在澳门毕业,亦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毕业的法学士。
另外,张永春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法规的草拟主要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再交由法务局作出法律意见及校对中、葡文本。法务局一直与起草法规的法律人员及部门密切合作,共同讨论协商,反覆修改及完善法规的中、葡文表述,当遇到两种语言的表述实在难以统一的情况时,亦会在确保不改变立法原意的前提下,采用修改葡文行文的方式,以配合中文的习惯表述。因此,近十年来在法规的中文表述方面已有较大程度的改善。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785/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