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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文化界法人须知

文化局
2009-10-0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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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第9/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12/2000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负责实体应最迟于十月十五日公开未送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名单及其认别资料。

为此,澳门特区政府文化咨询委员会将于十月十五日公开未送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名单,已获确认属文化界的法人可在文化局网站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网页(www.icm.gov.mo/ccc/)查阅。

按同一法律第30条第3款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应于公开名单后的五日(即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二十日)内,得向负责实体以书面提出声明异议。声明异议送交文化咨询委员会(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查询可致电委员会秘书处,电话:八三九九六九六九或八三九九六三三二与罗小姐或林小姐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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