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澳门日报于2009年7月24日刊登有关 “短期食物补助计划”的报导,社会工作局重申有关服务的申请条件如下:
凡持有效澳门特区政府居民身份证,以澳门为常居地的本澳居民,且未纳入社会工作局援助金网络之低收入个人/家庭,同时处于以下其中一种状况:包括失业人士﹑新来澳人士(连续居住本澳未满18个月)﹑露宿者﹑遭逢突变家庭﹑正轮候经济援助人士;或遭逢突变的援助金受益人及家团,均合符申请资格。
与此同时,社会工作局在审批中,参考了特区政府发放“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以雇员每月少于澳门币四千元的工作收入,作为订定一人家庭的最低收入标准,至于二人或以上家庭,根据最低维生指数稍高的标准作出评估,因此,本局就有关报道中“凡人均月收入低于四千元以下”的内容作出以上的更正。市民欲查询有关详情,可于办公室时间内致电各区的社会工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