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法典规章》,听障人士符合所规定的听力锐度,并在卫生局体检测试合格后,可参加各类驾驶执照考试。
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主任谭俊荣回覆立法议员梁庆庭关于听障人士考取驾驶执照的书面质询时表示,社会工作局现正制定「澳门特区残疾分类与分级标准和残疾评定系统专案」,主要目标在于应用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理论和方法,构建能够反映残疾人士的身体结构与功能状态、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状况及其和环境之间互相作用的残疾分类与分级标准,以便在残疾评定系统内各个从事评估服务的实体,如卫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和社会工作局等,能按统一的准则对有关人士的残疾状况进行归类和分级。
谭俊荣指出,评估系统配合同步建立的残疾人士中央登记系统,除可方便残疾人士寻求配合其需要的服务之外,亦能提供统计资料,用作规划及评估康复政策与相关服务的参考。对于听障人士考取驾驶执照事宜,谭俊荣补充,上述的残疾分类与分级标准及评估系统不能直接取代法律要求的听力测试程序与医生检验证明。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693/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