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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之议定书

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2009-07-1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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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七月十五日下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总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之议定书》,该议定书在双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后生效,预计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中央驻澳联络办公室副主任高燕、外交部驻澳特派员公署副特派员宋彦斌出席并见证了签署仪式。

《内地与澳门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是在二零零三年底签署的,其中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目的是避免两地政府对两地居民的同一项收入(所得)双重征税,适用的税种包括澳门的职业税、所得补充税、房屋税,及其附加的凭单印花税;内地则包括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同时,亦在不动产所得、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其他所得等多个方面订立了税务互惠条款。

新签订的《议定书》主要是对原文本内容作进一步的完善,其中,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收入来源地征税的限制税率均有所下调 。

《内地与澳门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签署实施至今近六年,在两地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在推动两地之经济活动上起着重要作用。新签署的《议定书》不单进一步降低了澳门居民在内地之税负,还明确《安排》内判定期间的计算,落实《安排》执行上的可操作性,以及对于防止滥用税收安排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亦标志着双方合作关系的进一步深化,为两地经贸互利合作发展提供更佳的环境。

新签订之《议定书》修订了《内地与澳门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部份条文,内容如下:

条文

修订内容

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以 企业所得税 取代 地方所得税 。

第四条第一款

增加 成立地 作为‘一方居民'的定义。

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

期间之计算由六个月改为一百八十三天。

第十条第二款

股息的预提税率由不应超过百分之十改为:

•  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  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第二款

利息的预提税率由不应超过百分之七及十统一为不应超过百分之七。

第十二条第二款

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由不应超过百分之十改为不应超过百分之七。

第十三条第四款

明确界定“三年”的具体时限以判定公司财产价值是否曾经占有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不动产。

第十三条第五款

明确界定“十二个月”的具体时限以判定股份转让者是否曾经拥有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

明确界定未有在“安排”规定的各项所得,如果是源于另一方的,该另一方亦可征税。

新增条文

说明全面性安排不会损害双方各自施行其关于防止滥用税收安排的当地法律和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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