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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制度及信用担保计划的例外许可准则

房屋局
2009-06-1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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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及《自置居所信用担保计划》申请要件所指的例外许可情况,房屋局制订了工作准则,已登记于经济房屋及《取得或融资租赁自住房屋之贷款补贴制度》(旧四厘补贴)的家团成员,只须符合有关条件,便可获得批准从已登记的家团中脱离,以申请是次的补贴制度及信用担保计划。

根据规定,已登记于经济房屋及旧四厘补贴的家团成员均不能重叠登记于《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但法规指出,如有合理解释,房屋局局长可例外许可申请人及各家团成员从已登记的家团中脱离。

房屋局为了规范脱离上述家团成员的标准,而制订了一套工作准则,同时适用于《自置居所信用担保计划》,内容如下:

1. 例外许可的定义是无需取消于房屋局的成员登记资料,而许可批准《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

2. 例外许可必须由申请人以书面作出;

3. 例外许可所具备的条件(必须符合其中一项):

a. 经屋家团成员所登记的经济房屋已做契,及已过不可转让期;

b. 经屋单位已过不可转让期,但尚未做契时,余下的家团成员 人数必须符合相关房屋类型的最低人数要求;

c. 旧四厘补贴的非配偶身份的家团成员,惟离婚除外;

d. 补贴制度的非配偶身份的家团成员,惟离婚除外。

4. 补贴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团成员若为经屋或社屋竞投申请人,必 须取消竞投报名表;

5. 补贴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团成员若为经屋或社屋竞投的家团成 员,必须取消成员登记,竞投报名表重新计分排序;

6. 补贴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团成员若为社会房屋的承租人,必须退 回社会房屋;

7. 补贴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团成员若为社会房屋的家团成员,必须 取消成员登记,重新订定社屋租赁合同;

8. 补贴制度的受惠人及各家团成员若为僭建物的登记居民,由房屋 局要求删除在该僭建物的登记。

《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及《自置居所信用担保计划》将于6月29日起接受申请,两部行政法规的内容已上载到房屋局网页http://www.ihm.gov.mo,供市民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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