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事务局强调,该局一向以雇员的权益为依归,对于欠薪投诉个案,定会协助雇员向雇主作出追讨,倘证实雇主的行为有违《劳动关系法》,则依法采取相应程序跟进,并不取决于雇员是否已自行与雇主达成了和解协议。
劳工局局长孙家雄回覆立法议员区锦新的书面质询时表示,为加强处罚力度及提高阻吓作用,新颁布的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条法》规定,倘若雇主违反法律,全部或部分否定雇员获取报酬的权利,则对雇主所科处的罚金可按《刑法典》的规定转换为监禁;不论是新或旧的法例,「欠薪」从来属于刑事范畴的违法行为。
他指出,对于雇主因经济或财政问题而无法向雇员支付薪酬或其他因劳动关系而产生债权的情况,本澳存有其他保障雇员权益的机制,如社会保障垫支制度,只要作为该基金受益人的雇员,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其未能透过司法途径追讨到雇主所欠之全部或部分款项的证明,则社会保障基金便会向有关雇员垫支该等款项。
回覆中提及,本澳现时有不少建筑业工人,同时亦是判头,倘拒绝个人成为判头,则将扼杀本地建筑业人士众多的创业及就业机会;诚然,即使是规模较大的公司,亦有可能存在欠薪的情况,故不论公司规模大小,劳工局均会依法对建筑行业的公司作出监管,绝不因公司大小而在监管上有所区别。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 );编号404/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