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4/2009号法律第一条规定修改《印花税规章》附表《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十二条,并按同一法律第二条条文,凡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将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并按下列税阶结算税款:
至2,000,000.00元 1%
2,000,000.00元以上至4,000,000.00元 2%
4,000,000.00元以上 3%
此外,倘于上述法律公布前已按3%税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财政局将核实有关卷宗,若属多缴税款之情况,会按相关法例规定进行退税,并以挂号邮递方式通知纳税人领回多缴之税款。
市民若对修改财产移转印花税使用税率之规定有任何疑问,可联络财政局税务咨询中心,电话:2833 6886或浏览财政局互联网网页(网址: http://www.dsf.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