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修改财产移转印花税税率

财政局
2009-04-29 19:34
未能播放Youtube视频

根据第4/2009号法律第一条规定修改《印花税规章》附表《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十二条,并按同一法律第二条条文,凡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将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并按下列税阶结算税款:

至2,000,000.00元 1%

2,000,000.00元以上至4,000,000.00元 2%

4,000,000.00元以上 3%

此外,倘于上述法律公布前已按3%税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财政局将核实有关卷宗,若属多缴税款之情况,会按相关法例规定进行退税,并以挂号邮递方式通知纳税人领回多缴之税款。

市民若对修改财产移转印花税使用税率之规定有任何疑问,可联络财政局税务咨询中心,电话:2833 6886或浏览财政局互联网网页(网址: http://www.dsf.gov.mo)。


订阅新闻局Telegram政府新闻频道:https://t.me/macaogcs,即时接收最新消息。
订阅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微信订阅号:澳门政府信息 澳门政府资讯
微信订阅号: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已复制连结
跳转到页面顶部